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演员李某虚构电影项目诈骗260万获刑11年!法院:以“明星阵容”为饵,30余名投资者血本无归

发布时间:2025-08-13 11:33:53来源:
“承诺由某顶流主演、知名导演操刀,投资回报率超300%!”演员李某以筹备拍摄电影为名,伪造备案文件、虚构投资背景,骗取30余名投资者260万元后挥霍一空。近日,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,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。这起案件再次为影视投资领域敲响警钟。

一、案件回溯:从“明星项目”到诈骗陷阱

  1. 虚构项目:伪造备案文件,谎称“国家级扶持”
    • 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,李某(男,38岁,曾参演多部网络电影)注册成立“XX影视文化公司”,对外宣称筹备拍摄院线电影《XX行动》,并展示伪造的《电影剧本(梗概)备案回执单》,声称项目获“国家电影局重点扶持”“总投资1.2亿元”;
    • 为增强可信度,李某雇佣群演扮演“制片人”“财务总监”,在深圳、东莞等地举办多场“投资推介会”,现场播放剪辑的“明星采访片段”(实为从公开资料中盗用)。
  2. 精准行骗:以“高回报”吸引投资者,单笔最高骗取80万
    • 李某针对中老年投资者及影视行业新手,承诺“投资50万元可获15%票房分红+3%海外发行收益”,并伪造与“某国际影星”“知名导演”的签约合同(经鉴定均为伪造);
    • 受害者王女士表示:“李某带我参观所谓‘拍摄基地’,其实是一个租来的空仓库,墙上贴着假海报,他还说‘周星驰、沈腾都会参演’,我当场就转了30万。”
    • 案发后,警方查明李某实际将骗取资金用于购买豪车、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,至案发时仅剩不足10万元。

二、法律定性:合同诈骗罪成立,11年刑期彰显严惩态度

  1. 检察院指控: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骗取财物
    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,李某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,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、虚构明星阵容、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,与被害人签订《电影投资合作协议》,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;
    • 公诉人指出:“李某不仅骗取钱财,还严重破坏影视行业生态,导致公众对合法影视投资产生信任危机,应从重处罚。”
  2. 法院判决:11年刑期创同类案件新高
    • 法院审理认为,李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(260万元属“数额特别巨大”标准),且具有“流窜作案”“挥霍赃款导致无法退赔”等情节,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,并处罚金50万元;
    • 主审法官解释:“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,合同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。本案综合考虑李某的认罪态度、退赔情况(案发后仅退赔12万元),最终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。”

三、行业反响:影视投资诈骗“套路深”,投资者如何避坑?

  1. 律师提醒:警惕“三假”项目
    •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律师总结此类诈骗特征:
      • 假资质:伪造备案回执、拍摄许可证;
      • 假阵容:盗用明星照片、伪造签约合同;
      • 假回报:承诺“保本+高收益”,违反影视投资高风险属性。
    • 张律师建议:“投资者可通过国家电影局官网查询项目备案信息,要求主办方出示与主创团队的真实签约文件,并避免向个人账户转账。”
  2. 行业协会呼吁:建立资金监管机制
    • 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副秘书长周某表示:“正规影视项目投资应通过共管账户运作,资金使用需经全体投资者同意。协会正推动建立‘影视投资信用平台’,对合规项目进行公示。”
    • 某影视公司负责人透露:“行业内部已形成‘黑名单’,李某及其关联公司已被列入‘永不合作’名录。”

四、社会警示:影视投资不是“暴富捷径”,理性判断是关键

  1. 受害者自述:“以为抓住了文化产业的风口,没想到是风口上的陷阱”
    • 受害者李先生投资60万元后,发现电影迟迟未开机,联系李某时已被拉黑。他懊悔道:“对方说‘沈腾已签约’,我还特意去查沈腾的行程,结果根本没这回事。都是被‘明星效应’冲昏了头。”
  2. 心理专家分析:诈骗分子利用“文化崇拜”与“贪婪心理”
    • 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刘某指出:“影视行业自带光环,诈骗分子通过虚构‘参与国家级项目’‘与顶流合作’,满足投资者的文化虚荣心;同时,承诺‘低风险高回报’则精准击中人性中的贪婪弱点。”

五、延伸思考:如何堵住影视投资诈骗的制度漏洞?

  1. 监管层面:完善影视项目信息公示制度
    • 目前,国家电影局官网仅公示项目备案信息,不涉及投资方、资金规模等细节。专家建议:“可借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,要求影视项目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、拍摄进度,接受投资者监督。”
  2. 技术手段:区块链赋能投资透明化
    • 已有平台尝试用区块链技术记录影视投资全流程,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。例如,阿里影业推出的“影视区块链存证平台”,已为多部电影提供投资合同上链服务。

结语

李某案的宣判,不仅是对个体犯罪的惩戒,更是对整个影视投资行业的警示。当“明星阵容”成为行骗道具,当“国家级项目”沦为敛财幌子,投资者需牢记:任何脱离行业规律的“高回报”承诺,都可能是精心设计的陷阱。唯有强化监管、提升投资者风险意识,才能让影视投资回归“内容为王”的本质,而非沦为诈骗分子的提款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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