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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窗户闯入,严重暴力强奸两幼童(4岁、6岁)!蒋某亮终审被判死刑

发布时间:2025-08-24 11:21:59来源:

从窗户闯入,严重暴力强奸两幼童(4岁、6岁)!蒋某亮终审被判死刑

2025年8月24日 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起震惊社会的恶性案件:四川省达州市男子蒋某亮因犯强奸罪、盗窃罪,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被依法执行死刑。这起案件因其极端残忍的犯罪手段和针对低龄幼童的恶劣性质,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

案件回溯:从窥视到施暴,恶魔的罪恶轨迹

2018年12月22日下午,刑满释放仅一年的蒋某亮(2017年因抢夺罪被判6个月)窜至达州市某村民家附近,将目标锁定为两名独自在家玩耍的幼童——6岁的周某甲和4岁的周某乙。他通过厨房门潜入屋内,先在厨房对两名女童实施奸淫,致其晕厥后搬至厕所过道。

第一轮施暴:蒋某亮对周某甲实施奸淫时,因孩子哭闹,他先用卡颈方式试图阻止,未果后竟持刀砍击其头部、切割颈部,致其昏迷。此时,周某乙醒来哭闹,蒋某亮再次持刀割其颈部,迫使其停止挣扎。

盗窃与二次施暴:蒋某亮随后上楼盗走现金6205元和一部手机,返回后对已受伤的周某乙再次实施奸淫。因孩子持续哭闹,他竟将周某乙倒提双脚,反复将其头部浸入水中溺水,并捂嘴致其昏迷。因屋外传来人声,蒋某亮仓皇逃离现场,次日被警方抓获。

经鉴定,周某甲构成重伤二级,周某乙构成轻伤二级。两名幼童虽经抢救生还,但身心遭受不可逆创伤。

法律争议:暴力手段是强奸“手段”还是独立“故意杀人”?

案件审理过程中,蒋某亮的犯罪定性成为焦点:

  • 一审判决:2020年4月,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、强奸罪、盗窃罪数罪并罚,判处蒋某亮死刑。蒋某亮上诉后,四川省高院以“事实不清”发回重审。
  • 重审与二审:2020年12月,达州中院重审维持原判;2021年6月,四川省高院二审改判,认定蒋某亮的行为构成强奸罪(致人重伤、死亡)和盗窃罪,数罪并罚判处死刑。
  • 终审裁定:2021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裁定,明确:蒋某亮为实施强奸而采取的暴力手段,虽致人重伤,但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,而非独立故意杀人罪

司法解析:为何不认定“故意杀人罪”?

法院从三方面论证:

  1. 犯罪目的单一性:蒋某亮作案对象、目标明确,全程以实施奸淫为核心目的。
  2. 暴力行为连贯性:从卡颈、割颈到溺水,所有暴力均服务于压制被害人反抗,未脱离强奸犯意。
  3. 未实施“灭口”行为:蒋某亮逃离时未对仍有生命体征的被害人继续加害,证明其暴力目的是“控制”而非“杀人”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236条,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致重伤、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。蒋某亮针对两名幼童实施极端暴力,手段特别残忍、情节特别恶劣,符合死刑适用标准。

社会反思:守护未成年人,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拷问

此案暴露出多重社会问题:

  • 低龄儿童保护缺位:两名幼童独自在家,凸显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漏洞。
  • 累犯再犯风险:蒋某亮曾因抢夺罪入狱,刑满后短期内再次犯罪,反映社区矫正与再犯预防机制不足。
  • 公众安全焦虑:案件引发对“熟人作案”“针对性侵害”的恐慌,呼吁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及安全防范意识。

结语:正义虽迟但至,警示永铭于心

蒋某亮的伏法,是对受害者家庭的告慰,更是对司法公正的彰显。然而,此案留下的伤痛难以抚平——两名幼童的童年被撕裂,一个家庭的幸福被摧毁。社会需从个案中汲取教训:唯有强化法律震慑、完善保护机制、筑牢道德底线,才能让“蒋某亮们”无处遁形,让孩子们在阳光下健康成长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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